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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13 访问次数: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非经营性个人,最高可处以1000元罚款。 为保障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按照学校消防安全相关要求,电动车一律在楼宇外合适位置停放,禁止在楼宇内部停放,禁止乱接电源、飞线充电;对于违规停放、充电的,保卫处将予以拖移、清理处理,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车主负责,并对当事人严肃处理,纳入部门年度安全工作考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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