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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7-19 访问次数:
徐工职院保发〔200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学院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化学危险品的存放 第六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七条 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八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九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一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 第十二条 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如有剩余应入库,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三条 化学危险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详细记载,严加保管。化学危险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加以固定防止倾倒。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十七条 剧毒品、爆炸品一般应统一申购,归口管理。特殊情况下,须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院系分管领导同意,报校产处备案,保卫处审核同意后由各单位落实的指定管理人统一采购领用。购买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炸物品采购证》才能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下列化学危险品需持有《化学危险品采购证》:(1)爆炸物品;(2)一级氧化剂;(3)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4)一级自燃品;(5)一级遇水燃烧物品;(6)一级易燃液体;(7)一级易燃固体;(8)剧毒品中的剧毒物品;(9)一级酸性腐蚀物品等。 第十九条 使用压缩气瓶的单位必须到符合国家认定标准的定点厂家购买。 第二十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学院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化学危险品,必须经学院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二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二十三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二十四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二十六条 不得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提取剧毒品、爆炸品须二人或二人以上提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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