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0-07-19 访问次数:
徐工职院保发〔200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学校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学校区域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社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学校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保卫处负责学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九条:学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指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经常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对有爆炸、中毒、高处坠落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危险等级,采取安全措施。对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四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九条: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报废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符号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条: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危害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为批评、检举、控告。工会有权对违法违规指挥者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事故报告、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卫处对各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各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离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由保卫处、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工会等部门组成。应查明事故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伤亡事故提出《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由学校和市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处罚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责任范围的工作,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要确保安全。严禁组织大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违者,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监察部门应依法对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轻重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5000元。 (一)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分配劳动者上岗工作的; (二)安排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伤亡事故的; (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隐瞒重大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三十条: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发生伤亡事故的,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 |||||||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襄王路1号 邮编:221140 电话:0516-857820090 邮箱:bw@mail.xzcit.cn 版权所有: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